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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貸款王King of financial loan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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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專欄#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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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存摺、印章、提款卡、密碼」與「警示帳戶」的距離

何謂警示帳戶?警示期限多久?如何解除?如為就業需要,得否開立薪資轉帳戶?

一、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「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理」第3條規定,警示帳戶係指法院、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,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;衍生管制帳戶係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。
二、依前開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:「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,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,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,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。」
三、同辦法第10條第1、2項規定:「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,或警示期限屆滿,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。」「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4條第2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,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,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。」
第9條第2項規定:「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,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,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。」
有關警察機關受理解除警示帳戶相關規定簡述如下:
(一)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者(如被判刑應執行完畢),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。
(二)案件尚未裁判前,如係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、遭盜用、誤設、一般商業交易糾紛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(即三方詐欺),申請人可攜帶相關資料親赴戶籍地所在之警察分局偵查隊,主動接受調查,警方調查屬實則可逕予通報解除。
(三)公司戶遭警示案件,經調查為正常營運公司且未直接涉及詐欺案件,得依比例原則解除警示。
四、同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:「銀行…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」第5款: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(一)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,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。
(二)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。
(三)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。
五、如有警察機關通報金融機構設定警示帳戶問題,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詢;如對警察機關受理解除警示帳戶案件有疑義,可洽詢原受理警察機關,或撥打(02)8787-8309刑事警察局打擊詐欺犯罪中心;如有開戶或其他帳戶相關問題,可撥打1998金融服務專線洽詢。